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南宁民事律师:物业公司未拆除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是否违约

 

发表时间:2016/2/19 10:37: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09年,某县永泰小区毛某的相邻业主将本该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的通风口封闭并搭建阳台,导致毛某家空调外机无处放置。2014年7月1日,诚信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要求涉事第三方业主拆除违章建筑,该县规划建设局亦向该业主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违章建筑一直未拆除,毛某因此拒交物业费。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未纠正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问题,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或减少支付物业管理费。

  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纠正解决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问题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没有依法尽到物业服务职责,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协助、注意等从义务或附随义务,属于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有权要求减少支付物业管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理范畴的不当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物业公司对违章建筑无权自行处分时,不应认定为违反合同主从义务或附随义务,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建筑问题属于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管理范畴

  本案涉事第三方业主违章建筑属于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根据规定可知,违章建筑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对该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物业公司和毛某均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管理范畴,因此,涉事第三方违章建筑虽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但物业管理企业本身没有违章建筑的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责令整改或限期拆除的决定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2.物业管理公司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合同主从义务或附随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本案中,涉事第三方业主搭建违章建筑行为在诚信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前已实施完毕,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已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诚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拆除权,仅有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毛某作为相邻受侵害住户亦可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并不取决于诚信物业公司。因此,诚信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要求涉事第三方业主整改以及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并未违反合同义务和协助、注意等从义务或附随义务。

  3.业主对于违章建筑可以通过提起相邻权纠纷之诉的途径进行救济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涉事第三方业主搭建违章建筑,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采取主动措施试图纠正违章建筑问题,但涉事第三方业主仍未整改。此时,毛某除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涉事第三方业主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知后仍未拆除违章建筑,且物业公司无权对其处分时,毛某可寻求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南宁专业民商律师,南宁合同律师,南宁知名合同律师,南宁资深合同律师,广西专业民商律师,广西优秀民事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10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钦州钦南区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法院立
·9月25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区高新法庭开庭·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农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横县横州镇某村委合同专项(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何认定工伤
下一篇南宁民事律师:家属雇工身亡赔偿 法院支持被告道义补偿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