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23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笔者认为,该文件从文件形式的角度分析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出的行政文件,不具备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件的形式要件。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该文件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代表该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作的行政解释,而一般来说,行政解释对于人民法院皆无拘束力,并非法源。
4.本案当事人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非本人主要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成因十分明确:王男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没有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条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据此,应当认定王男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刘万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