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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一人出具借据的合伙债务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1/27 15:22:44 来源:中国法院网姜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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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债务,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其二,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

  其三,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来,法院根据被告孙某和丁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调解协议等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对孙某和丁某二人的合伙关系予以确认:首先,孙某在借据上书写了保证人孙某的内容,并亲自从陈某手中取走借款30000元,表明其是知晓这笔合伙债务的;其次,本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所作陈述均能够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两被告的合伙事务上,属于孙某和丁某在合伙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合伙债务。第三,至于调解协议中丁某承诺个人负责偿还陈某借款的问题,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合伙内部如何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对外所负债务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对孙某坚持此笔借款应当由丁某负责偿还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合伙债务的特点在于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的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向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丁某和孙某连带偿还借款,而不是必须起诉丁某以实现债权。孙某和丁某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提交反证支持其抗辩理由。故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诚信是金,诚信对个人而言就是对承诺和约定的积极兑现。本案中,两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还款,他们已经丧失了诚信,更严重的已经丢了声誉,难怪生意严重亏损最后解散了。在当下市场经济下,平等的民事合同的双方都要坚守诚信,这样经营才能长远,才能得到更多的回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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