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均是关于车位买卖过程中的履行问题。其中涉及到预约的基本特征。所谓预约,相对于本约,即约定将来缔结契约。预约合同的核心是预约的确定性和期限性。首先,预约应具备合意性。即应有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次,预约应具备约束性。应当具有双方当事人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比如备忘录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缔约过程的一部分,不构成预约。再次,预约应具备确定性。预约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一般而言,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成立至少应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等)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最后,预约应具备期限性。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上述第四个案例中的《意向书》就没有关于期限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