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克隆取款所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案情简介:
去年12月18日,金强用网上银行交电费时,发现卡上的余额只剩175元,而前一天卡内尚有余额147887元。
银行窗口打出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前一天这张卡在台湾以消费、现金支取手段分三次共提取147712.41元。金强一下子就蒙了,“这是我准备用来结婚的钱。”而让他更纳闷的是,自己身在沈阳,怎么可能到台湾刷卡消费,况且银行卡还在手里,根本就没丢失。于是,他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今年2月8日,金强将银行告上法庭。4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银行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原告金强认为,在储户本人没有取款且银行卡没有丢失、密码没有遗失的情况下,存储在银行的钱却被他人取走,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赔偿储户损失款及利息。
银行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不是本人消费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和过失,同时,按照结算申请书后的借记卡章程第四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签名只是作为交易的辅助措施,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的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负责。因此,银行认为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卡中存款被冒取应由银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原告负有按规定使用卡片,对卡片的密码进行保密的义务,被告负有保护存款安全及应持卡人要求兑付存款等义务。本案中,原告的借记卡没有丢失,本人也没有去过台湾,而其卡内存款却被他人消费、使用,该事实可以证明,该借记卡被他人“克隆”、复制使用,使用克隆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卡行即被告承担。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推出的银行卡所具备的唯一性负责,银行卡被复制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卡行负责。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给付金强147712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提醒: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克隆,卡中存款被冒领,应及时报案,让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到卡中存款被冒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为诉讼做好准备。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卡是被他人克隆后冒领的,持卡人没有过错的,银行应负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