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6-13 0:08:53 来源: 作者:
二审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吕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对洪某贷款各分一半主张,经离婚诉讼审理查明,洪某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将贷款挪作它用,与吕某无关,吕某不承担该款的还款义务,亦不享有权利。判决已经明确了法院对吕某主张贷款意见的否定。对于已经存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情况下,一审法院再以吕某在离婚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作为推定吕某同意抵押,一审法院与离婚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相矛盾,该推定方法显然是不妥当的。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洪某与银行就以抵押物房产属于吕某所有的该房产一半设定的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