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具体案情,被告人蒋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松木均来源于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材线虫近距离传播靠天牛等昆虫媒介传带,远距离传播则主要借助感病苗木、松材、枝桠及其他松木制品的调运进行。松材线虫侵入存活松树木后,先是针叶失水变色成为黄褐色,病树干枯死亡。被告人蒋某非法运输滥伐的松木跨疫区运输至重庆市木材市场贩卖,极有可能导致病虫卵的传播,为维护林木安全,防止松材线虫疫情跨区、省的漫延传播。判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木材运输活动,可以预防被告人蒋某再次实施同样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其在缓刑期间的行为进行特殊监控,形成一道“防火墙”, 防止其再次在疫区运输木材获利,可能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从而有效的监管被告人蒋某的行为,避免其出现重复犯罪。所以,对被告人蒋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禁止令使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木材运输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松材线虫疫木流失与外出,切实做到从源头上防止松材线虫疫情的扩散。
【本案的启发】当前,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受到的依法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刑事政策也越来越严。2011年11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试点建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渝高法[2011]364 号)》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规定。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为保护森林资源,人民法院对涉林犯罪行为适用刑事禁止令将成为一种新常态。
为此,特别提醒驾驶员从事木材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特别是疫区林木的运输更应遵守严格的规定。不要因眼前的运输费而铤而走险触犯刑律,否则,不仅要背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相应的刑罚执行完毕后,还将面临禁止令的执行。
作者:李信梅 杨长煌 来源:涪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