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审判决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并罚的应然表述
在新罪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对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执行完毕与否尚不能确定。因此,一审判决关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并罚表述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针对新罪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可以考虑一审判决在对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并罚时,在判决主文中不予列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起止日期,在括号注释中用“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予以备注说明。
本案案号:(2016)渝0151刑初433号,(2016)渝01刑终104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 超 黄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