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行为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预期,对社会既有的交往规则和生活秩序产生破坏,侵害了公共法益。
综合上述审查要点分析本案行为,被告人在去现场殴打前并没有准备工具、部署计划等行为,而是在接到电话后没有做任何准备,径直赶往现场;从现场殴打情况来看,被告人也只是采用了赤手空拳的手段,并且殴打的部位并非针对被害人心脏、头部等关键部位;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可能造成所在地区治安秩序紧张,致使小区及小区附近居民人心惶惶,生活缺少安全感,影响到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一定危害。综上,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饶伊蕾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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