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臧吉喆贩卖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臧吉喆,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吉喆与赵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二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0克用于贩卖。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3次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克;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臧吉喆,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吉喆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臧吉喆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臧吉喆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臧吉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越来越便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本案就是一起通过互联网获取涉毒信息,再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购买毒品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吉喆根据QQ群中发布的售毒信息,与上家通过淘宝购物或互联网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50克,贩卖毒品数量大。臧吉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臧吉喆犯罪的事实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案例6
於国军贩卖毒品案
——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於国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於国军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4克。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间,於国军先后17次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2016年3月,於国军先后2次向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2016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於国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2.0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於国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国军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且多次贩卖,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於国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1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于我国吸毒人数庞大,零包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社会危害不容忽视。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长,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也必须依法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於国军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仅1克左右,但其贩卖毒品近20次,共计15.4克,同时,从其家中查获12.09克毒品,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於国军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49克的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