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检举自己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应认定立功

 

发表时间:2017/6/14 10:45:4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夏某敏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决定,夏某敏被逮捕。

  2014年10月,夏某敏先后三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高某桥等人与其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庭审中,被告人夏某敏提出其有检举李某的立功表现。

  经查,201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敏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向李某提出带朋友到李某的住处吸毒,并邀上伍某路一起前往李某的租住房,由李某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与事先已在李某处的钱某军共四人一起在该租住房内吸食冰毒。后被告人夏某敏借故先行离开,并在离开前用手机秘密拍下其他三人吸毒的过程。次日,被告人夏某敏向公安机关检举李某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遂于当晚将李某抓获。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敏在监视居住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客观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应认定为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夏某敏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立功。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夏某敏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夏某敏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敏的检举揭发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即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但被告人夏某敏主动诱使李某容留自己及其带去的毒友一起吸毒,其促成了李某的犯罪,且其参与吸毒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被告人夏某敏通过诱使方式促成他人犯罪,并自己积极参与到他人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中,该诱使行为应属于以上意见中的非法手段,故不能认定为立功。

  2.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看,被告人夏某敏的行为亦不认定为立功

  对犯罪分子而言,被认定立功的结果是可能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实质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将功抵过,体现了犯罪分子的一定悔罪态度;二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于此可知,功利与正义并重是立功制度的本质特征。

  本案被告人夏某敏的“立功”行为从形式上看属于立功的情形,但该“立功”在线索来源上未达到正义和功利两种价值诉求的内在平衡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某敏的检举揭发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在合法性上应作否定评价。同时,也并非出自其真诚认罪、悔罪动机,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故被告人夏某敏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钟兴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大成南宁刑事律师,南宁刑事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大成南宁刑事律师,南宁刑事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检举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南宁刑事律师: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
·南宁刑事律师:以同一犯罪对象判断检举上家是·南宁刑事律师:协助抓捕型立功应以实际抓获作
·弟弟为帮哥哥减刑 找人伪造立功表现假材料·广西律师:如何区分职务犯罪中的自首情形
·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11月7日熊潇敏律师赴大化看守所调查

 
上一篇抢劫后又迫使被害人出具欠条的罪行认定
下一篇执行刑事判决中追缴犯罪分子犯罪所得,不适用民事执行关于“唯一住房”的规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