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法理上来说,当刑法总则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在个案法律适用中不相协调时,应优先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总则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虽然也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但是当刑法总则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在个案法律适用中不相协调时,应优先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因为总则指导分则,司法解释是分则的具体化,更应遵循总则的要求。就本案而言,上游犯罪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的下游犯罪法定刑高于上游犯罪,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案号:(2016)苏0411刑初432号,(2016)苏04刑终264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安民 朱文箭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