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4/12 11:01: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与李某、杨某实施的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而非单独犯罪行为。李某、杨某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后,张某也随之一并转化为抢劫行为。张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不构成犯罪处理,但在量刑时应当给予从宽处罚。
(史秀永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