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两被告人与银商无直接意思联络但具有开设赌场故意的认定
本案中,飞五游戏网站区别于合法经营的游戏网站设置“银行-用户充值”“欢乐五张自由对战场” 这两个模块,实现玩家和银商,玩家和网站之间法定货币与欢乐豆的兑换。从两被告人的该行为来看,其辩称就显然不能成立,而且,两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明知银商的存在,而为游戏筹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便利条件。根据该客观行为,可以明显看出两被告人与银商具有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两被告人具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
3.本案游戏网站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在刑法上为简单空白罪状,本案结合刑法理论上犯罪的构成要件,充分考量主客观条件,联系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开设赌场,实践中,一般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开设赌场罪。本案中两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的飞五游戏网站中设立了斗牛、欢乐五张等游戏供玩家以欢乐豆为筹码投注赌输赢。对于网站、银商和玩家之间的资金流转与结算关系,首先飞五游戏网站设置“银行-用户充值模块转让”,其次设置强行逃跑转让,为游戏筹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提供充足的便利。网站通过游戏玩家用法定货币兑换欢乐豆和设置玩家与银商之间流转自动消耗2%的欢乐豆,相当于手续费,从而达到营利目的。所以,本案中两被告人有违法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最终导致了危害社会风尚的结果,综上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案号:(2014)东刑初字第0177号,(2016)苏09刑终11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周陈华 卞荣巍 丁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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