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该条款设立初衷可能是就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诉讼时效过短得不到保护的立法补救,但司法并不是就无所作为。
显然不是,立法者给予了裁判者正当的司法解释权,通过对现有立法条文的合理解释也能完整保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救济权利,而不会承受诉讼时效已过的不利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中“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其不具有完全的心智,对自己所遭受的性侵害没有真实、可靠和有效的认知和追诉意识,故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未成年时遭受性侵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时,应当进行合理解释:推定当事人在未成年之时未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应以成年之后为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诉讼时效从成年之时起计算。简而言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立法智慧不应轻视,中国法官的适法能力不应怀疑。
(周 杲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本文系南宁知名刑事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