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南宁律师: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未得到补偿部分仍可另提起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6/7/26 10:13:57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张某以刘某的名义,使用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作为抵押,在银行抵押借款120万元。用于抵押的房屋中部分房屋被张某出售或者抵押给他人,后归还本金3万元。共骗取银行贷款本金117万元。张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张某以单位名义骗取财物,所得款项用于单位经营活动,应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根据上述刑事判决,可以认定以刘某的名义办理贷款系张某犯罪的手段,刘某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贷款人和实际款项使用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银行是张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银行在本案中诉求的120万元借款,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张某的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所得,其应依据上述刑事判决通过追赃主张权利,其现以同一事实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受理银行起诉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银行的起诉。

  主要观点和理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问题是:银行的损失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在本案中诉求的120万元借款,已被认定为张某的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所得,因此其与刘某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借款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抵押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以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存在为前提、为依据,因刘某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担保合同亦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应当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银行在本案中诉求的120万元借款,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张某的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所得,其应依据上述刑事判决通过追赃主张权利,其现以同一事实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 229号)进一步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关刑事案件一审已经审结,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中只有判处罚金55万元,这部分罚金是上交国库,没有涉及追赃和退赔问题。银行不可能再依据刑事判决追赃主张权利,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刘某是正常向银行借款。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刘某将贷款借出后,其交给张某是另一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 47号)第五条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强化诉权意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实践中,对于符合民诉法受理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均与新民诉法强调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利的立法目的相悖。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专业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专业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民事诉讼管辖权争议适用自由证明·3月15日熊潇敏律师赴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
·南宁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南宁律师: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 律师费如何确
·南宁律师:误收他人汇款属不当得利 应付返还义·南宁律师:本加工合同纠纷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
·南宁民事律师:廉租房承租人资格发生纠纷是否·南宁律师实务:放弃申请证人出庭不应视为持有

 
上一篇南宁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下一篇南宁律师:将租赁车辆予以质押的行为如何定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