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周某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案中四被告人在春节前两次共同侵吞账外账资金,是典型的贪污行为,认定构成贪污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陈某私吞的惠农网酬金34923.28元的行为是否属于贪污行为。首先,从贪污罪的主体上看,陈某属于宾川县某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属于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其次,从资金性质上看,中国移动的公司性质决定其资金性质,如果是属于国家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那么其资金就属于是国家资金,是公款,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中国移动宾川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类型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这样一来,资金性质就不属于国家资金。再次,从移动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上看,惠农网酬金是移动公司支付给村委会参与该项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是个人所得,并非村委会所得。被告人陈某私吞惠农网酬金,侵害的是个人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侵吞中国移动宾川分公司核发给大罗村委会的惠农网酬金34923.28元的行为属贪污行为的指控不成立。
(作者:肖建宏、王军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