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执行难”存在的主要原因,通常认为是交易信用的缺乏和司法权威的不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也有执行员执行措施不利、法院案多人少、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破解“执行难”这一课题,社会不应当对刑罚措施抱有过大的期望。倘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等,追究刑责自然顺理成章。当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网络司法拍卖为代表的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正在加快建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等措施、举措,正是从根本上在医治“执行难”。不加甄别,以图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消弭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等共同因素导致的 “执行难”,则已本末倒置。
(作者:束庆波 作者单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