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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微信犯罪需警惕

 

发表时间:2016/1/10 0:09:50 来源:南宁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案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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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随着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逐渐攀升,微信作为互联网新兴的交友聊天平台被人们所关注和喜爱,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平台上传暴恐照片、发布假药广告、不怀好意交朋友、虚构身份为诈骗和利用微信贩毒等,这些常见的微信犯罪类型必须为我们所警惕。

  一、上传暴恐照片

  近年来,我国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关的暴力恐怖案件时有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艾某某煽动民族仇恨案中,其使用手机登录个人微信账号及QQ空间,发布涉恐境外“东突”组织国旗等图片并进行传播,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被批准逮捕。

  二、发布假药广告

  消费者适应和选择网络代购渠道购买产品成为一种新趋势,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也成为售假新阵地。刘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晒泰国减肥药及减肥效果照片的方式进行宣传,并使用微信聊天的形式向买家进行兜售。经查,其所售减肥药因“未经批准而生产”被认定为假药。后刘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批准逮捕。

  三、不怀好意交朋友

  微信聊天工具搜索“附近的人”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接触犯罪对象的方法,通过聊天和了解,约见被害人并实施强奸等性侵类犯罪行为更为容易。渠某通过一次朋友聚会认识了小婷(化名)并加为微信好友,经过几次聊天后约她吃饭。在小婷醉酒失去意识后,渠某将她带至酒店并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小婷一直羞于报警,在发现其怀孕后才报案。渠某后被抓获归案。

  四、虚构身份为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平台定向搜索,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加入高收入聊天群,通过聊天、查看个人相册等方式,锁定作案目标并与之建立联系,在获取对方信任后实施诈骗。王某虚构有海外留学经历、北京律协成员、高尔夫球爱好者的身份,通过手机陌陌软件加入一个高尔夫爱好者群,与被害人结识并聊天交友,虚构急需还房贷、人在国外等事实,骗取被害人18.65万元。

  五、远离有毒“朋友圈”

  吸毒或因好奇寻求刺激,或为了减轻压力,但有人却因有毒“朋友圈”的诱惑而误入其中,并因吸毒而贩毒。在徐某贩毒案中,徐某通过QQ聊天软件加入多个吸毒者聊天群,并从网友处花1500元钱购买约5克冰毒,为“以贩养吸”。此后,他在自己吸食部分后以1600元卖给另一个QQ好友1.72克,后在交付毒品时被当场抓获。

  网友在使用社交网络时警惕各种陷阱,加强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防范意识,管理好个人信息,谨防沦陷在社交网络的犯罪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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