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刑事律师、刑事法官办案应留意的法律规定时限

 

发表时间:2013/12/1 21:32:5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刑事法官办案应留意的法律时限

  一、以小时为单位的:

  1. 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据传的形式变相拘谨犯罪嫌疑人。

  2.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单位。

  3.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或大部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

  二、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限有: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员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邮电机关。

  5、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已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8、当时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之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9、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日人民检察院。

  10、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11、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自收到执行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5日内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12、保证人或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或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5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13、 不服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起算。

  14、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5、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16、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民事诉讼法全文。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7、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18、 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19、人民法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20、 一审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1、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刑事律师留意的刑事诉讼法办案时限,南宁优秀的刑事律师,广西优秀的刑事律师
更多与 南宁刑事律师留意的刑事诉讼法办案时限,南宁优秀的刑事律师,广西优秀的刑事律师 相关新闻:

·熊潇敏律师团队参加在甘肃举办的《捕诉一体化·1月24日熊潇敏律师在那坡县法院开庭
·南宁某医院刑事专项法律服务(已委托)·9月14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律师赴北海看守所会见犯
·6月26日熊潇敏律师在象州法院开庭·6月9日-1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分会场参加中国行
·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之大成·5月10日熊潇敏律师赴贵港会见当事人

 
上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
下一篇南宁刑事律师: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可能废除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