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刑事法官办案应留意的法律时限
一、以小时为单位的:
1. 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据传的形式变相拘谨犯罪嫌疑人。
2.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单位。
3.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或大部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
二、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限有: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员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邮电机关。
5、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已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之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8、当时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之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9、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日人民检察院。
10、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11、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自收到执行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5日内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12、保证人或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或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5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13、 不服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起算。
14、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5、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16、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民事诉讼法全文。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7、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18、 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19、人民法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20、 一审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1、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