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第209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209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普通发票罪,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至今未见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持有假发票罪”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持有假发票罪,何为数额较大?何为数额巨大?至今未见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