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改为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额巨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量特别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刑法》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此罪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