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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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
从把人带到指定地点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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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路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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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目前无拘传间隔时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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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结束后应当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要注明),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放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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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 |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不计入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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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 |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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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期 限 |
10日 |
公安机关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
+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只有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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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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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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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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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流窜作案 |
指跨市县管辖范围内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县市连续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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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多次作案 |
指3次以上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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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结伙作案 |
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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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拘留期限 |
10日 |
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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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
特殊情况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4日【即最长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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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
最长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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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不含拘留期限】至侦查终结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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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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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羁押期限 |
不得超过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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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
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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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 |
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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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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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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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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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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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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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可能突破7个月(四种案件) |
1.特殊延期审理案件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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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另有重要罪行 |
A.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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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检察院“另有重要罪行”认定 |
①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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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或者与逮捕时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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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安机关规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和报原批捕的检察院备案 |
公安机关羁押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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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报请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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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报检察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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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不明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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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病鉴定 |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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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 |
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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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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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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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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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限
(以二次为限)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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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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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自诉一、二审审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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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羁押 |
A.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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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即可以延长半个月,最多1个月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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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四类”案件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多2个月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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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未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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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在立案后4个月内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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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案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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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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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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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3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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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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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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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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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起算 |
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算[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应计入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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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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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审限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的案件,重新计算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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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审限 |
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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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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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期间、中止审理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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