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传销罪,直指非法传销行为的组织和领导者,为惩治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持。实践中,非法传销上、下线一般有四个等级,比如以D级为基础,依次向C级、B级、A级发展,在非法传销组织、领导的认定上,要以C级为打击的基础,以B级、A级为打击的重点。在C级的认定上不能一概而论,应把以发展下线、协助管理、强制洗脑、组织培训等具有组织、领导性质的大C级纳入打击范围,那些仅仅从事饮食起居管理的小C级应以批评教育后遣返为主。同时,在级别的认定上,要把握其动态化的特点,对D级和小C级人员动态把握,向上一级别晋升的予以打击。对于组织、领导这个关键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法律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单位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应当对组织、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而对于组织、领导者以外的实施非法传销经营的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行为,不管传销涉及数额的大小、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寡、诈骗的钱财的多少都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
第三,组织、领导传销罪与他罪可数罪并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除了实施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