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实质上也是对所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而他实际上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故此,降低刑事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实际上是降低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权利如果受到普遍的漠视和践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人们对宪法的漠视和践踏。要实现对被追诉人权利的切实保障,必须站在宪法的高度对刑事诉讼进行再认识。
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良性互动,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经之路。
正因为宪法与刑法有着如此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因此无论是哪一方得到提升和发展,都必然为另一方的发展铺平道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我们不应仅仅考虑刑法及刑诉法本身,而应跳出部门法的局限性,站在宪法的高度进行认识和分析,关注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性。认识宪法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适用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刑事审判都要适用宪法,也不意味着我国法院必然享有违宪审查权。当前我国实现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是有难度的,但是,在迈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可适用性揭示宪法作为法的全部品格。只有将宪法的精神适用到刑诉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赋予被追诉人最基本的人权,是宪政的应有之义,是宪法发生实效与否的试金石。实现刑事诉讼中宪法适用性,必然会将司法审判中人权保障功能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也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水准。刑事诉讼法紧密围绕宪法设计程序和保障权利,有助于增强宪法的“实在性”;刑事诉讼中重要权利内容的宪法化,又有利于宪法权利体现的科学化、民主化、现实化,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结果,是法治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形态的巩固和完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良性互动,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经之路。
三、应如何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第一,强化宪法意识。我国公民总体的宪法意识较真正的民主法制国家还存在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应该进一步加强宪法理论宣传,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从自觉尊重并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开始,逐步上升到去尊重并保护他人的宪法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尊重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思想根源问题。
第二,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的职能。刑事诉讼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打击犯罪,二是保护人权。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后者才是刑事诉讼的根本职能。切不可本末倒置,认为一旦涉嫌犯罪、受到追诉,自然就失去了某些权利和尊严,以执行公务为名,无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从理论上来讲,在人民法院正式定罪量刑之前,他们还仅是有犯罪嫌疑,不应提前盖棺定论。另一方面,即便被追诉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法律也已经对其设置了必要的惩罚措施,作为同类的我们,在痛恨之余不应丧失基本的悲悯和警醒,无视他们依然应该享有合法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刑事诉讼法的终极目的在于谨小慎微地保护每一个合法权利,防止公民权利受到肆意侵害。
第三,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做起,促进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个案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养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良好习惯,就会逐步形成人权至上,宪法赋予的权利应该得到实现的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有利推动我国的宪政进程。反过来,这种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也会很好地指导刑事追诉工作,真正做到依法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公民权利全面实现,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
⑴ (汪建成《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外法学)
⑵ (卞建林、刘枚《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⑶ 陈兴良《刑事程序的宪政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十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