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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姐姐杀死妹妹案”判决的三大理由

 

发表时间:2008/4/10 22:12:23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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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法判决的理由有四:

  其一:廖婷婷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它与其他暴力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更不会继续危害社会;

  其二:廖婷婷自13岁起就一直处于极度的压抑之中,从来没有享受过一天正常孩子要过的日子,以致于患上了轻度的抑郁症,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

  其三:此案件属于家庭悲剧,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在量刑上可以从轻从宽;

  其四:廖婷婷在杀死自己的妹妹后,能主动拨打110报警,有自首情节,也可考虑从轻处理。

  “姐姐杀死妹妹案”暂时落下了帷幕,但存在的争议还有很多,也还是法律界热议的焦点。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认为从情、理、法三个方面来考虑,彭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廖婷婷的一家人才能够迎来崭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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