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凌晨1点,姐姐廖婷婷拿起枕头走到妹妹廖娟娟的床前,含着热泪,用枕头无情地捂住了妹妹的面部,同时坐在她的胸口上……,一幕家庭惨剧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故意杀人案也摆在了法律工作者面前。其后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廖婷婷被判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患抑郁症和存在自首情节,判三缓五,当庭释放。此判决立即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许多法律工作者认为“判决明显轻微”。笔者认同彭州法院对“姐姐杀死妹妹案”的判决,主要有以下三大理由:
合情
“情”一:2001年6月,13岁的廖娟娟连续高烧18天,医院诊断结果为脑膜炎,留下左半身行动不便和狂躁的后遗症。2004年5月和12月,廖娟娟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一次是开颅,一次是伽马刀,分别切除左脑和右脑的“海马”和“杏仁核”等大脑组织。手术失败,娟娟的右脑组织被完全破坏,成了彻底的“狂躁型器质性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六年间,为了医治娟娟,廖家卖掉了100㎡的商品房,欠下了10万元的外债,一家人蜗居在电器维修店二楼。姐姐廖婷婷也放弃高考,主动退学在家照顾妹妹。此“情”说明在廖娟娟的问题上,她的一家人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也一直没有放弃过,而且一坚持就是六年,也就是2100多天。
“情”二:2005年5月,姐姐廖婷婷在第一次退学后3个月的一个深夜,她吞下了大量的镇静剂,试图自杀。她在枕头下的遗书上写道“我再也承受不了这种折磨,我承认我懦弱。”为了发泄内心之中的压抑和苦楚,廖婷婷在博客中写道 “这辈子真的就这样毁了,不仅是她,我们全家都这样瘫痪着……”、“我终于忍不住了,你不知道吧,其实锁住你的同时,我们也被锁住了。”一位哲人说过:“精神上的折磨才是最大的折磨”,因为廖娟娟的存在,她们一家人都生活在困苦、压抑和折磨之中。难道要等不正常的廖娟娟把正常、善良的家人都逼疯了或逼死了才是正常吗?
“情”三:惨案发生后,廖娟娟的爸爸廖智勇在大院的铁闸前挂出用黑色大字写的“请愿书”,将挂历纸粘成长长一卷,收集附近的街坊邻居签名,短短一天内,收集了576个签名和手印。 576个签名,都是为婷婷求情的人,大院里没有了嘲笑的声音,廖家门口每天都挤满了前来慰问的邻居。 与此同时,网络、论坛上也展开了一场“婷婷保卫战”。 根据网上的调查,超过70的网友认为婷婷杀人情有可原。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也要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在彭州法院的判决背后一定有绝大多数有情有义、有血有肉的支持者。
合理
“理”一:看到廖婷婷,人们问得最多的是:疯子妹妹还打人吗?廖娟娟在生病后,先后用菜刀砍了廖婷婷的后脑,缝了14针;用折叠椅砸了母亲的额头,缝了7针。她家住在过千人的大院里,上至80岁的老人,下至3岁的孩子,不是曾被发病的娟娟打过,就是至少见识过娟娟打人时的狠劲。廖智勇说:“她在外面经常惹事,见人打人、见车打车,有好几次不得不求助110,由警车将我们送回家。”由此可见,廖娟娟的病不是一般的病,其发病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是廖婷婷的运气好,说不定早就被她的妹妹砍死了。
“理”二:2004年9月,不堪重负的廖智勇与清醒的廖娟娟的一段对话:
“爸爸给你申请安乐死,你愿不愿意?”
“申请安乐死?”
“安乐死没得痛苦,轻轻松松就结束生命。”
“要得。但我怕安乐死喝那个药。”
“不会喝药,打针。打一针像睡觉一样。”
“记得打屁股上,肉多。死了我就释放了,全家都自由了。我的救命恩人,就是爸爸。”
不难看出,廖娟娟也认为她的存在是痛苦的,给家人也戴上了一副沉重的枷锁,因此,她也愿意在无痛苦中释放自已。
合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廖婷婷被判故意杀人罪,判三缓五,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