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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特点及其内容

 

发表时间:2007/12/5 23:5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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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涵义及特点

  所谓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是指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存在特定的与犯罪行为本身无直接关系的客观事由,使得对行为人追究现实刑事责任成为不能,这种特定的事由即现实刑事责任之阻却事由。这种事由具有如下特点:

  (一)行为本身符合犯罪构成。只有行为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才可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从而使行为具有当罚性,这也是观念刑事责任的主要意旨。

  (二)与犯罪行为本身无直接的关系。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和犯罪后的事后情况等不能左右犯罪成立的事情也是判断要罚性的资料,如果这些事由与犯罪行为本身有关联,应视其为犯罪构成要件或组成要素,用以判断犯罪能否成立,而非犯罪行为能否进入承担现实刑事责任阶段的要因。

  (三)阻却事由的直接后果在于阻却现实刑事责任的承担。由于这些事由的存在或介入,阻断了刑事责任由应然向实然的转化链条,也即行为人仅承担了观念上的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现实发动却成为了不能,行为人在法律上不承担刑罚或者其他非刑罚制裁措施。

  (四)阻却事由客观存在且由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或有所体现。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不以行为人或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在行为时可能并未意识到存在着这种阻却事由,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这些阻却事由的介入,行为人即不再承担现实刑事责任。并且这种阻却事由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均有所规定或体现,内容特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内容

  根据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涵义及特点的分析,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阻却事由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豁免权的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11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享有刑事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的存在,使得对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享有该权利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现实的追究成为不能。

  (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例外。对于在我国境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法律规定法定刑在一定幅度之上的行为,如我国1997年《刑法》第7条、第8条规定:“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可以不予追究”。在此,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使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的现实刑事责任被阻却,刑事责任的实现成为不能。

  (三)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时效期限,刑诉法也同样规定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不再承担现实刑事责任。

  (四)刑法对于溯及力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行为人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刑法溯及力原则的限制,不予追究行为人的现实刑事责任。

  (五)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对于这类“亲告罪”,只有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犯罪人有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不承担现实刑事责任。

  (六)尚未进入承担现实刑事责任阶段,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消亡,从而无法实际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七)犯罪后的特定情节的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妇女、儿童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情况:“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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