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陈某到吴某(徐某以前的情妇)住处拿衣物,见屋内有一男人(刘某)睡在床上,心里气愤。犯罪嫌疑人陈某便用拳头殴打刘某;徐某手持菜刀朝其床上乱砍。吓得陈某提出拿2000元了事。徐某听不进去还是对刘某进行殴打时,徐某叫来了朋友符某,彭某。尔后又对刘某进行毒打。刘某为了免遭第二次的毒打,愿意出高价免打。徐某等人遂停止对刘某的殴打,问刘某出多少钱,刘某说拿3000元,犯罪嫌疑人符某嫌钱太少。徐某在旁称至少要拿5000元。刘某说没有这么多钱,愿把手机、驾驶证等物拿出来押着,出去借到钱来取回。四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叫其打电话借钱,符某并危胁说不要求助,否则对其不客气。刘某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打电话向张某、李某借钱。随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将刘某挟持上一辆出租车,分别到张某、李某处取得5000元后共同分赃。
对由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徐某、陈某、彭某、符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就本案而言:徐某、陈某第一次对刘某殴打时,刘某提出拿钱来了,而被告人已明确表示不要钱,是为了发泄心中的气愤。当徐某打电话邀约了彭某、符某来后,又对刘某实施了暴力,在刘某自己提出拿钱来了结此事时,四人就没有在对其殴打了,而且刘某提出给四犯罪嫌疑人2000元时,四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直至加到5000元。这中间有讨价还价的过程,被害人刘某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虽然四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使用了暴力,而钱财并不是当场所取得,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徐某、陈某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随后,徐某又打电话邀约彭某、符某来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是在其受到暴力后,为了自己不在受到更多的殴打,才提出拿钱来了对结此事,四名犯罪嫌疑人在刘某提出拿钱了结此事时,便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直至逼刘某打电话向朋友借钱,并挟持其到朋友处拿钱,在此过程中,虽然取得钱财不在实施暴力的当场,但刘某始终未不没有回旋的余地,也就是说:四犯罪嫌疑人在对刘某实施暴力后,又威逼刘某打电话向朋友借钱,而后又将刘某挟持坐在一辆出租车的后的中间,取到钱后当场交给被告人。四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已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刘某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所以,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