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审批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进行投资时,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同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