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授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省经贸委批准;金融业、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由中国民航总局批准;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部、委、局批准)。
2.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3. 该企业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 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5. 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简历;
6、国内人员受聘担任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的,提交聘用合同、 原单位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
7、住所使用证明。住所设在涉外宾馆的,提交租赁协议及涉外宾馆的证明;住所设在其他地方的,提交租赁协议及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证明。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