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办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住所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4、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5、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