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