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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未结民事案件审理触碰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4 15:44: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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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原告是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应重新给予本案其他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限的权利。

  原告是于2013年11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就在2013年11月22日,法院又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也就意味着,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工作没有进行。而在法院认为中止情形消失后而恢复审理时,第一件事就应该先给予王某某指定举证期限,然后,至目前为止,法院并没有给王某某指定举证期限,这也有违反民事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

  二、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过高应按重新鉴定的等级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如上所述,既然原告的理赔是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计算,那么在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上,也应参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过高,应按重新鉴定后的等级进行赔偿。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现在开庭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法院完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确保程序公正后,才能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 律师

  杨如敏 律师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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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南宁律师: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未结民事案件审理触碰的问题,法定代理人中途参加诉讼举证权利,法定代理人举证权利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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