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代理的覃某诉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因债务人黄某未在借款期内还款,为黄某提供抵押担保的赵某被判连带清偿责任。
覃某与黄某2010年5月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覃某向被告黄某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赵某用其自有的房产为黄某此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覃某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黄某不予还款,且在法院受理该案后去向不明。法院最后以公告送达的形式进行送达,并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覃某要求黄某履行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成立并发生效力,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没有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债务违约责任。赵某在黄某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抵押物的担保责任代其偿还债务,致使债权没有按时得到实现,对此赵某负有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法院最后在判决黄某偿还覃某90万元,并支付利息,赵某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覃某有权对赵某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