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假发票面额3.3个亿不能认定情节严重--熊潇敏律师辩护意见获采纳。南宁刑事律师激情辩护。
本案办案会见过程》》》》
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量刑。《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本案认定情节严重,被告人将被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熊潇敏律师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采纳。
刑事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