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住所地三亚市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周乃武,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周发武,三亚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邦平,在三亚市公安局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伟东,男,28岁,汉族,无业,住三亚市水产冷冻厂。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车辆保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21日被上诉人赖伟东把一部本田CH125摩托车(车牌号琼B07888,发动机号5542689)交给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停车场保管,每月收30元保管费,被上诉人交了3次保管费,9月3日被上诉人凭卡去取车时,发现该车已丢失,随即向停车场负责人报告丢车情况,被上诉人于1999年10月18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摩托车损失费17000元。该院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2000)城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赔偿12180元给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于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给被上诉人赖伟东6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690元、评估费350元,由被上诉人赖伟东负担,二审诉讼费69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武装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