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鉴于上述这一可能对本案有重要影响的最新司法解释3月16日开始实施,张某夫妇的代理人李轶成律师立即将该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新的法律依据提交二审法院。
年5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案。本案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受害人脱离监管,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而处于危险境况,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上诉人金温铁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变更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79410.8元。
至此,2009年初发生在温州的这一起火车撞人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据悉,该案也是国内首起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吗”也有了答案:并不白撞,火车撞人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甚至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背景
曾几何时,火车撞人还真有“撞了白撞”之现象。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铁路上穿越、停留。
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火车撞死行人,铁路部门最后一般只提供几百元的人道主义(埋葬费和救济费)救助,这样的赔偿实例在全国上下不在少数。实践中,民众叫板“铁老大”索赔的案件中,铁路方面也很少败诉。受此影响,老百姓因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向法院起诉的案例也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