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判铁路局承担75%责任

 

发表时间:2010/7/30 11:47:4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铁路边,张某年仅四岁的女儿被疾驰而来的、由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5108次列车撞飞至铁道边草丛中。随后张某女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身亡。

  这天是2009年1月25日下午。

  在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夫妇先找到了铁道经营单位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交涉,金温铁道公司拒不承认存在过错,甚至还向张某夫妇展示以往“火车撞人撞了白撞”的案例,最终也只是承诺在经济损失上补偿3000元。

  火车撞人真的撞了白撞吗?张某夫妇决定走上法律的维权之路。

  巧向基层法院起诉

  按照常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由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审理,但鉴于可能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向铁路法院起诉可能不利于保护张某夫妇的利益。因此,张某夫妇的代理人李轶成律师建议先向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但受“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影响,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少向地方基层法院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起初也对本案的管辖提出了质疑。

  李轶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铁路行车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对此条款的解释理解,当事人可以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

  最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于是张某夫妇成为温州地区第一件起诉并由基层法院受理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审判决打破近30年的“铁规”

  张某夫妇起诉称:铁路穿村而过,邻近该村房屋,铁道上还有人行台阶,却没有设立任何有效的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孩子能轻易地走上铁道。事发路段边上也没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值班人员看护。另外,出事路段沿线长高的杂草和树木没有得到及时清除、列车的速度过快,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金温铁道公司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对其女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金温铁道公司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小女孩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引起的,事发前,列车运行正常,而且发现险情后,列车及时鸣笛示警、紧急制动。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铁路两侧没有设立隔离栅栏、警示标志和疏于管理、速度过快等理由,他们认为没有依据,也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他们认为是小女孩的父母疏于监护,才导致这起事故发生,小女孩的父母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金温铁道公司拿出的法律依据便是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女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使其进入危险区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有保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铁老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已突破了“撞人撞了白撞”的“铁规”。

  二审拿什么与“铁老大”较量

  一审判决虽然已认定金温铁道公司有过错,但仅判令其承担次要的仅20%的责任,这是张某夫妇无法接受的。于是,张某夫妇决定继续叫板“铁老大”,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为2010年3月16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胶济列车相撞悲剧背后:济南铁路局可能被撤销·济南铁路局原副局长郭吉光被刑事拘留

 
上一篇张祖明诉成都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