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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运输毒品被刑十五年

 

发表时间:2008/12/7 14:18: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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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子老记明知是毒P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P罪。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阿子老记犯运输毒P罪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子老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毒P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子老记犯运输毒P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有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

    二、本案查获的海洛因98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为建

                                      审  判  员   李  惠

                                      审  判  员   黄仕发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恒夫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有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P数量大的;……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J、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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