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解释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一般而言,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电讯代码的形式存贮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输出的文件资料中的数据和信息,都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而且,审查、鉴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也要靠专门的电子仪器、设备和特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如果没有相关的审查、鉴定设备,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也只能停留在计算机各级存贮介质中,而不能被人们所感知,也不会直接出现在法庭上供法官作为证据使用。这种对电子化物质载体的依赖性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一个重要特点。
2.电子数据证据信息大、内容丰富。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动态连续性。其他各种物证包括物品、文书、痕迹大多是以静态的方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而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二是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形象性。它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图像、声音、符号等信息,直观地再现在司法人员面前。
三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科技含量高,蕴藏的信息量极为丰富。
3.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便利、高效性。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只要保存好各级存贮介质,就可以反复再现,作为证据也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特别是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