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办理了国内某银行信用卡主卡一张,为方便妻子外出购物为妻子办理副卡一张,2012年8月李先生太太手机收到短信称其在香港氹仔购物中心消费3万多元人民币,李太太翻出自己手包,发现信用卡在自己身上怎么会在香港消费3万多元人民币。当日,李太太向发卡行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办理紧急挂失。次日,李先生回家得知情况也发现信用卡主卡在自己身上,于是打电话向银行办理紧急挂失。2个月过去了,信用卡发卡行未给予李先生及其太大任何答复,一怒之下,李先生及太太将信用卡发卡行告上法庭要求发卡行赔偿损失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银行提供的三张POS机签购单显示,李太太名下的信用卡分别发生了三笔消费,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栏均签有“袁天亮”名称字样,不是持卡人李太太的名字。而且,据李先生夫妇提供的港澳通行证显示两人2012年8月并没有进入香港境内的记录。
广东肇庆市某区法院认为:从本案刷卡时间、地点与两原告办理挂失、报案时间、地点等事实综合分析,原告李先生、李太太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三笔刷卡消费属于伪卡交易行为。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李太太可能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或者保管信用卡不善,将信用卡遗失造成他人使用,则被告应为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李先生、李太太赔偿3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