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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席饮酒者对同桌其他人有劝诫饮酒的义务 出事要赔偿

 

发表时间:2012/12/21 9:29:5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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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友过生日,马某赴宴喝了不少酒,之后骑摩托车回家撞上马路牙子死亡。家属将八个同饮者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八被告共同赔偿马某家属7.3万余元。 马某家属诉称:八被告是马某的工友。2012年3月17日晚,被告中何某过生日并设酒宴招待马某及工友。因八被告劝酒导致马某饮酒过量达醉酒状态。酒宴结束后,八被告对马某不管不问,听任其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马某在顺义区工业区北侧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6.3mg/100ml。原告认为,马某死亡与八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八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南宁律师]八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次宴会虽由何某、韩某各自出资举办,但未请马某参加,是马某自己来到宴会现场的。喝酒过程中,八被告没有劝过马某喝酒,整个过程一直是马某张罗着。马某喝了两杯多酒,也是自己满的。八被告中有二人开车也没有喝酒,就怕有不安全因素,说明主办者和参与者都进行了精心安排。未喝酒二人也说过要送马某回家,但马某没有采纳。这说明作为同事已经尽到责任。马某当时很清醒,明知自己喝酒后还要驾车,应自己承担责任。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交通事故由马某负全部责任。这说明原告应当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南宁律师]经审理查明:?3月17日为何某生日,3月24日为韩某生日,何某与韩某共同出资设宴。马某亦驾驶摩托车赴宴。酒宴后,马某驾驶其摩托车离开。当日21时许,马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路牙相刮后倒地,造成马某死亡。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作出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为全部责任。

  [南宁律师]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然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系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没有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经相关部门认定,马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但应当指出,马某与八被告同席饮酒,八被告在明知马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对马某的饮酒行为负有劝诫的义务;在明知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的情况下,亦未尽到劝诫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

  [南宁律师]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八被告对马某之损害共同承担10%的责任。最后判决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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