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两名男童被火车撞死案近日在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处沈阳铁路局负事故七成赔偿责任,合计赔偿两名男童家属70余万元。
2010年6月5日,沈阳铁路局所属的一列货运列车从大连金州开往旅顺。14时50分许,列车在行经革镇堡至营城子站之间的一座铁路桥时,将正在铁路上行走的两名年龄分别在9岁和11岁的男童撞死。
事发后,相关方面认定两名男童违法进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内,死者及其监护人应负全部责任。两名男童家属不接受此结论,将沈阳铁路局告到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索赔。
大连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火车司机在发现线路上有小孩时,先是鸣笛警告,后在驶至近处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违反了行车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不当。
因此,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两名死者及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认定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判决沈阳铁路局应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70余万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