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曾说:“其实并不是通用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企业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
专家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据统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外企业成败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中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中央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职工人数21万人,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依法加强对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的管理,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摆在中央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53户中央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已由2004年初的14户增加到23户,178户中央企业中有105户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比例由2004年初的51.53%提高到59%。178户中央企业全系统共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8700名。各地方也积极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尽管如此,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178户中央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还有41%的企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据悉,国务院国资委力争通过3年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还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已成为企业家们“鏖战”市场必不可少的“安全盾牌”。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邓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