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司律师]股东可否申请法院查封法院本公司的财产?
原告李某、刘某都是A公司的隐名股东,得知A公司将公司名下的土地转让给B公司后,便向C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两原告系A公司的股东,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土地。对于原告的查封申请法院应否支持?
南宁公司律师综合法官视点:法院不应对A公司名下地块进行查封。主要理由是:
首先,原告以股东身份确认之诉来申请查封公司的财产是不必要的。因为,身份确认之诉不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也无债权债务的纠葛。因此,两原告以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请求查封自己所在公司的财产实属无必要,法院对于其申请应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
其次,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赋予股东查封其公司财产的权限。公司法赋予股东诸多权限,但并没有赋予股东申请查封本公司财产的权利,其法理在于: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属于内部矛盾,不能影响公司的对外经营、信誉和形象,更不能对抗与本公司产生业务联系的他公司。如果赋予股东申请查封本公司财产的权利,则会严重损害与本公司产生业务联系的他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以公司作为社会基础性经济单元所构成的社会经济秩序。
再次,李某、刘某申请查封本公司财产行为,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股东占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所享有的权利来讲,如果李某、刘某所占有的股份比例低于其他股东,不足于影响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则法院支持其查封申请自然也是与公司法相违背的。
综上,人民法院对于以股东身份申请查封本公司财产的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