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个合同双方各取所需的开头,并没有迎来各得其所的结局。对此,梁女士表示,她之所以要解约,是因为她和蓝先生谈好的价格是每月600元,没想到合同上却不是这个数。而她此前因为年老眼花,一直没有认真看过合同,直到她去年年底和蓝先生交谈后,才发现房租才500元,于是才提出要终止合同。
律师说法:
合同有效,但房主可解约
这份租房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又可否就此解约呢?3月16日,记者咨询了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的熊潇敏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合同有效,但租户仍然需要搬离。
熊潇敏解释说,合同在租期上没有明确约定,应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一般市民容易对租房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产生误解,以为这对承租者有利,可以据此无限期租下去。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的约定对房主更有利。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时,房主在留给租户必要缓冲时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他提醒市民在签类似的租房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合同期限,而且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
熊潇敏告诉记者,这份合同中没有约定租房用途,这也可以成为房主解约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如果房屋的性质为住宅,租户同意用于商业的,法律不禁止。但如果合同中对房屋用途约定不明确,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只能按房屋的性质决定其用途。如果租户改变了房屋性质(如蓝先生将住宅用作加工厂),房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而对于蓝先生提出,自己一次性支付了多月房租,房东这样解约对他不公平的问题,熊潇敏认为,这属于双方对房租的支付约定,只要这种支付方式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实行的,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承租方以此拒绝解约的理由不充分。
3月17日,记者再次联系了蓝先生,并告知他律师的意见。他表示,他此前确实并不知道这样的规定,估计和他一样在城中村长期租房的人大多也不知道。他会和房主再次协商合同的延续问题,并要求房主作出适当赔偿。 (热心读者蓝先生 稿酬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