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当事人黄某委托我代为提起复核申请。我接受委托后,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及时向事故认定书复核机关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请求撤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认定,重新作出正确的认定。
2009年4月28日,复核申请有了结果: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程序有误,撤销该事故认定书,要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重新调查、认定。
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为:陆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与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有交通信号灯黄闪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注意安全,致使两车相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事故。
经过调查和分析,我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的事实上看,交警部门仅笼统认定两车相碰撞,但是两车如何碰撞,没有查明。
通过证人与货车司机的笔录,以及尸检照片和现场照片比对,加上通过现场模拟的进一步证实,我认为是陆某某驾驶的中型货车从后面追尾撞击二轮摩托车导致黄某某当场死亡,而非摩托车撞击货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的两车相撞的事实模糊不清,理由不能成立。
二、事故发生现场监控摄像头的监控录像资料尚未调取,缺乏该直观、关键的证据。
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的形成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调取事故发生地正前方的监控录像予以辅佐判断。 然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重要证据并没有提取。
我认为,该监控摄像头的录像资料将是本次事故认定的关键的证据,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未获得该录像资料前草率作出认定,理由是不充分的,认定的事实不能成立。
三、大部分证据取证违法,据此得出的责任划分错误。
在经过对笔录的分析及证人证实后,我认为,证人的问话笔录不是当晚记录的那一份,有撤换之嫌疑,从而导致在问话时间上与其他笔录存有矛盾。
而陆某某的询问笔录经过逐页比对,发现问话人与记录人均只有一名民警,补充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台的同时,交通事故的调查还没有完成,程序上已严重违法!
另外,《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图员在事故认定书公布会黑板上画的事故现场图,故意将货车的位置画在离死者前方仅几米的位置,有意给事故死亡方家属知道:是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快速行驶自己撞到横在前面的货车上死亡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布后,办案的交警没有给黄某某的家属看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对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尸检的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明显违反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的规定。
综上,我认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办理该事故案件存在取证违法,言词证据存在诸多疑问,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得出的责任划分结论也是错误的。
(作者系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详见:http://www.fzkb.cn/news/20090528/fz5b/1155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