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擅自处理清算财产、或过失遗漏债权
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未清偿公司债务前,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于股东;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人不得擅自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亦不得转移和挪用公司的清算财产。如果清算人上述恶意处置清算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清算人应在其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人未依法清算,过失遗漏债权时,由清算人向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赔偿。
(4)不当履行受托义务
现实中,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违背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仍未能避免。如由于其他兼职过多而无力实质性地推进清算程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财产(包括股票和房地产)价值暴跌。如未适当履行监督义务,导致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未能以合理的价格处置公司财产。如在聘请中介机构时,并无一套规范的遴选机制,不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能力,而视与其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定,或视有无回扣甚至回扣多少而定。如故意放慢清算程序的节奏,寻找寻租的机会。再比如为了牟取私利,不惜对股东或者债权人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这均属于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的情形。?[4]如果因此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