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联络员表》由与工商部门联络办理的人员填写,请注意填好\"单位地址\"、\"电话\"、\"邮编\",联络员应由该三资企业董事长认可。
(三)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行动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办理刻制公章、设立帐户、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等项手续。
1.刻制公章。为外商投资企业领取执照后第一必办之事,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申报材料一套,及介绍信(由中方单位开具,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出具)等,向南京市公安局十处(洪公祠1号)申请刻制公章,尔后去刻字社刻制。
2.设立帐户。企业取得公章后,持原申报材料一套,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帐户许可证,尔后去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帐户。
3.税务登记。企业领取执照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南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各类发票(应持原申报材料一套)。
4.企业取得执照一个月内,还应持原申报材料若干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备案(白下路360号),以利今后开展进出口业务。 此外,企业还应准备好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及其批文的复印件与南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局、保险公司等单位联系,做好验资、招工、办理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投资登记管理须知
1. 投资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已缴足;
(2) 已完成原审批项目;
(3) 已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2. 投资比例:
(1)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资企业不得投资;
(4)外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包括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在内。
3.外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出具该外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加盖公章。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机构登记管理须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经营部等)、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等)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
(6)隶属企业合营合同文本(独资企业提交章程);
(7)隶属企业的验资证明;
(8)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录属企业若属国家限制项目还需提交接收地外经委等有关部门批文。
3.经审查,企业提交文件齐全,符合国家规定,分别依法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机构注册证》并核收注册费300元人民币。
4.企业提交的文件中,必须注明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的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负责人等要素。
5.对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并在报纸、电台发布广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法律,给予责令终止其经营、业务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擅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出租、转让执照,或擅自复印执照的,将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